(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悦新制衣厂与陕西渭南市三益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140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悦新制衣厂,陕西渭南市三益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增城悦新制衣厂,住所地。负责人:邝小勇。委托代理人:张帆、许静华,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渭南市三益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诉人广州市增城悦新制衣厂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增城市区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0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季 红审判员 孙克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