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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张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刘杰,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五街23号楼26号。本院在执行刘杰诉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6000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张执字第8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李功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