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日照丰泰物流有限公司与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丰泰物流有限公司,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64号原告:日照丰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闫丰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蕾,该公司职员。被告: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史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达衡,该公司职员。被告:东莞市东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余剑,经理。委托代理人:洗松根,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丰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丰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日照丰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培合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匡 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