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张来庄村。被告李某某(拴),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王永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增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