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春城与叶小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春城,叶小航,杨考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原审被告:杨考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大鹏新区。上诉人朱春城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城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鹏新区××街道三溪社区中新小组,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