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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志引抢劫罪,梁志引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志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331号罪犯梁志引,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了(2012)绍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志引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7月17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9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6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有定额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志引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梁志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志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