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溪商初字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宋珊瑚与周东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溪商初字92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448元,减半收取6224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石磊代理审判员 左红卫人民陪审员 徐云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琼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