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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执字第0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孙爱民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789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民,居民。被执行人束金龙。被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人孙爱民与被执行人束金龙、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射黄民初字第0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束金龙、王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爱明1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黄民初字第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王进良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