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4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蒋文桥与重庆赵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桥,重庆赵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4298号原告蒋文桥,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赵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迁建村,组织机构代码75928126-6。负责人赵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波,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桥与被告重庆赵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桥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桥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蒋文桥负担。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