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非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上官明群、罗风琴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官明群,罗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非执字第211号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被执行人上官明群,男,198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风琴,女,1982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风琴的银行存款13359元,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