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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康家和与许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家和,许铮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康家和,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许铮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家和与被告许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家和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家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家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家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