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康家和与许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家和,许铮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康家和,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许铮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家和与被告许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家和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家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家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家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