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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仲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昆仲裁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昆,邵静,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第五季加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仲保字第18号申请人陈昆。申请人邵静。被申请人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廷金,经理。被申请人淄博第五季加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28号。法定代表人许红森,经理。淄博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陈昆、邵静与被申请人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第五季加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昆、邵静于2014年9月19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第五季加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2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14年9月19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第五季加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2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