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纺织丝绸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森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纺织丝绸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桢浩,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森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亦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纺织丝绸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淄博森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56438.1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张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李功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