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岳金山、武安市运丰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与武安市运丰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邯郸市德亿物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山,武安市运丰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邯郸市德亿物资有限公司,河南杞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三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岳金山。被告武安市运丰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宝霞,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德亿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宝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杞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金山与被告武安市运丰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邯郸市德亿物资有限公司、河南杞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岳金山负担。审判员 段晓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