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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刑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马玉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00092号罪犯马玉庆,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未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620.07元。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4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玉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了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4年9月11日公示期间及当月18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马玉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庆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1日止,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620.07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