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益祥与王海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祥,王海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30号原告王益祥(系王世艳之父),东台市工商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丁云(系王益祥之妻),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海东(系王益祥之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祥与被告王海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祥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祥撤回对被告王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益祥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