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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益祥与王海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祥,王海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30号原告王益祥(系王世艳之父),东台市工商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丁云(系王益祥之妻),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海东(系王益祥之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祥与被告王海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祥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祥撤回对被告王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益祥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