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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大连银楼旅社、韩殿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银楼旅社,韩殿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负责人张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天杰,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银楼旅社。法定代表人韩殿广,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春梅,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莉,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殿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大连银楼旅社、被告韩殿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银楼旅社、被告韩殿广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璐人民陪审员  邹德斌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鸿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