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执一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土木建筑实业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土木建筑实业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中执一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筑实业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层D户。法定代表人:周国金经理。委托人:王文周。被执行人: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更新街名爵大厦5栋21603室。负责人:邹友民经理。福建省土木建筑实业公司西安分公司诉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申请的标的为1594999元。在执行中,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西安市更新街名爵大厦5栋21603室办公地址调查,但经查找后已经搬迁,下落不明,也与2014年6月5日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工商、车辆、银行的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证,被执行人系私营公司,从2012年以来未发现其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亦未清单和注销,其法定代表人邹友明系江西人现下落不明,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长春执行员 :焦小强执行员 :王艳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军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