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学,蕲春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行初字第00071号原告:张新学。委托代理人:余海勇,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梅跃云,男。一般代理。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四路***号。机构代码:01128719-0。法定代表人:宋连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宇明,一般代理。原告张新学诉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黄冈中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新学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学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学负担。审 判 长 张郁容审 判 员 曾红华人民陪审员 张葆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