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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邓宗勇与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宗勇,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863号原告邓宗勇,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系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黄兴兰,女,生于1978年1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环城北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刘跃筑。委托代理人吴继德,男,生于1946年10月12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3楼2号。法定代表人吴坤涵。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宗勇与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宗勇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宗勇撤回对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