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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7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175号原告李某某,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区,住晋江市。被告张某某,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区,住晋江市。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金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