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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艳与康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康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李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康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李艳与被告康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申国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到庭,被告康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诉称,2013年6月3日,原告李艳与被告康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均同意将原、被告共同拥有的位于胜北社区试采小区20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归原告李艳所有。依据该离婚协议和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胜北社区试采小区20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归原告李艳所有,被告协助办理变更房屋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康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艳与被告康健原系夫妻。2013年6月3日,原告李艳、被告康健因性格不合等多方面原因向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提出了离婚登记申请。同日,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作出了审查处理结果,同意双方离婚。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第一项,双方均同意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位于胜北社区试采小区20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归原告李艳所有。另查明,2011年1月11日,原告李艳与被告康健购买(方林木)鲍雪媚位于胜北社区试采小区20号楼1单元102室的二手房,其相关交易费用已交纳,住房过户到被告康健、原告李艳名下。以上事实,有原告李艳的陈述及原告李艳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职工二手房交易合同、二手房交易成交确认书(买方)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与被告康健共同签字向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李艳主张位于胜北社区试采小区20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胜利油田胜北社区试采小区20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归原告李艳所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