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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审民申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少伍、张梅与被申请人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办事处钓鱼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少伍,张梅,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办事处钓鱼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审民申字第00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少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梅。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朝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办事处钓鱼台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张少伍、张梅因与被申请人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办事处钓鱼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2)兴民三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