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保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柳强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煜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755-1号申请人陈柳强,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被申请人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成。被申请人四川煜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7号1层8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成。因申请人陈柳强与被申请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煜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柳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我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高新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后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变更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账户(账号:)的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