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终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江丽金与陈金福、康丽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福,康丽淑,江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2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福,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丽淑,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丽金,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金福、康丽淑因与被上诉人江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金福、康丽淑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其上诉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金福、康丽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