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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8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895-3号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兴。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驰峰。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6元,减半收取4773元,保全费3470元,合计8243元,由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宪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