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枣庄市善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枣庄市善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善华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