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成都纯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成都纯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85号原告伍某某。被告成都纯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成都纯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某承担275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