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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杨东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辉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杨东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舒景利,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2/2211314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神博浆纸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乡银行辉县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之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刘迁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