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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王萍丽申请卢占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丽,卢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王萍丽。被执行人卢占国。本院在执行王萍丽与卢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卢占国在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其名下无登记信息。现已向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发送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车辆函及拘留决定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玉文助理审判员  陶国江助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