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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田昌壮与刘凤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昌壮,刘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田昌壮,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凤喜,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2)梅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原告田昌壮与被告刘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刘凤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昌壮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535.00元、执行费44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刘凤喜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朱利军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