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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刑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谭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00090号罪犯谭军,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日作出(2000)武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0年3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的提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石刑执字第22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军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0年9月24日止。后因罪犯谭军在服刑期间患急性胃穿孔、粘连性肠梗阻,于2004年7月30日被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时间止于2005年7月29日,谭军在保外就医期满后离开驻地,于2011年12月14日到安康监狱自首,安康监狱根据司发(1995)166号《关于在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谭军脱离监管5年9个月零24天不计入执行刑期,执行刑期顺延至2017年9月7日。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4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了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4年9月11日公示期间及当月18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谭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军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7日止,原判并处罚金4000元不变(已交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