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胡宁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伟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爱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