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特字第08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郭幕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郭幕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特字第0865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园8号办公区A栋1号。法定代表人曾树煌。委托代理人刘宏利,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郭幕佳,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申请人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0255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与郭幕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请求准许其撤回对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0255号裁决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幕佳亦认可与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人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