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城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