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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治国(王志国)与吉林德禹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治国,吉林德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国(曾用名王志国),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德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倪培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树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治国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德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治国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治国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治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84元,由上诉人王治国负担2142元,余款2142元退回上诉人王治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张博轩审判员  毕雪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郁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