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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铁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徽世纪众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世纪众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铁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世纪众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财富广场B座8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854812-8。法定代表人:朱培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海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世纪众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短信群发协议纠纷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合仲字第5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安徽世纪众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皖执他字第0024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76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巨 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惟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