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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诉临沂富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临沂富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636号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金七路中段。诉讼代表人张兆伟。被告临沂富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富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