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希园诉被告赵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希园,赵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肖希园,住任丘市。被告赵健,住任丘市。原告肖希园诉被告赵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希园撤回对被告赵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肖希园负担。审判员 毕伯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