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河南铝城聚能实业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许昌莲城中央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铝城聚能实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许昌莲城中央花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河南铝城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群章,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欢,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职务总经理。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许昌莲城中央花园项目部,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与魏文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李立贵,职务经理。原告河南铝城聚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许昌莲城中央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铝城聚能实业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铝城聚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9元,减半收取497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