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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罗战与杨廷辉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战,杨廷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280号原告:罗战,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廷辉,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战诉被告杨廷辉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8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