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执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程跃芬与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跃芬,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00412-1号申请执行人程跃芬,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勤炳,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执字第0041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156.5元。现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156.5元或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一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