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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执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程跃芬与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跃芬,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00412-1号申请执行人程跃芬,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勤炳,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执字第0041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156.5元。现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156.5元或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一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