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邝锦泉、郑长仍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锦泉,郑长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锦泉,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长仍,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邝锦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并提审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共谋后,通过伪造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证件冒充其所租赁车辆的车主,与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据将租赁车辆质押借款,诈骗被害人的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邝锦泉在开平市某某花园的某某租车行以自己名义租用小汽车。之后,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伪造了小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又用郑长仍的照片制作名为“甄某某”的假身份证。同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驾驶上述车辆到开平市某某路,郑长仍冒充上述车辆的车主“甄某某”,以上述车辆为抵押,通过签订借据,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下同)42000元。2、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邝锦泉在某某租车行以自己名义租用小汽车。之后,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伪造了小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同年11月22日17时许,邝锦泉、郑长仍驾驶该小汽车到鹤山市某某路某某寄售行,被告人邝锦泉冒充小汽车车主,将该小汽车抵押,通过签订借据,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得现金50000元。3、2013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驾驶从某某车行租赁的小汽车到江门市某某区某某街的某某寄售行,两被告人欲以同样的手法行骗时,因被某某寄售行老板钟某某发现其使用假证件而报警,随后两被告人被民警抓获。破案后,涉案小汽车已发还某某租车行及车主。另查明,被告人邝锦泉2009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长仍2003年6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十二年,201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示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一)书证、物证1、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的身份情况及均已成年。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系累犯。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被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抓获的过程。4、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小车协查情况复函证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提供的编号为440011391015登记证书记录的内容与某某小车在该所的档案记录不符;编号为440011391002登记证书记录的内容与某某小车在该所的档案记录不符。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扣押相关物品及发还的情况。6、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报警回执一份、邝锦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据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通过伪造的车辆证件以某某小汽车为抵押通过签订借据,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五万元,以及被害人报警的事实。7、李某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车辆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复印件、邝锦泉的身份证照片一张以及汽车租赁合同等证实,被告人邝锦泉向某某租车行租赁车辆的情况。8、李某乙提供的照片、“李某甲”抵押的车牌号为某某小汽车照片、“李某甲”抵押车辆合同、“李某皿”抵押车辆的寄售买卖凭证以及“李某甲”的身份复印件一份等证实,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到江门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寄售行用伪造的相关证件抵押车辆骗取借款的情况。9、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甄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复印件一份、报警回执一份等证实,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伪造��关证件到开平市某某路向被害人周某某抵押借款的情况。(二)现场勘查笔录1、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蓬公(刑)勘(2013)K440703610000202013120008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江门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寄售行,以及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2、开平市公安局开公(刑)勘(2013)523-130401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开平市长沙区某某路某某便利店旁,以及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3、鹤山市公安局鹤公(刑)勘(2014)k440784510000201401005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某某路某某寄售行,以及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三)鉴定结论1、开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开价鉴(2014)1060号《关于对粤某某轿车1辆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车辆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66611.00元。2、开平市物价局价格��证中心开价鉴(2014)1061号《关于对粤某某东风牌轿车1辆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车辆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50233.00元。3、开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开价鉴(2014)1062号《关于对粤某某轿车1辆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车辆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69246.00元。(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郑长仍、邝锦泉利用假证件以车牌号为某某的小汽车向其抵押借款42000元的事实。其辨认出被告人郑长仍就是自称“甄某某”,并将小汽车抵押给其借款的男子;被告人邝锦泉就是与郑长仍一起前来借款的男子。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邝锦泉到其寄售行用假的车辆资料将粤某某小汽车用于抵押借款5万元的事实。其辨认出邝锦泉就是使用假证件将粤某某小汽车抵押给其进行诈骗的男子。(五)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利用假身份信息到某某寄售行抵押粤某某车辆借款,被其老板当场发现并报案的事实。证人李某乙、叶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邝锦泉就是自称“李某甲”,并到某某寄售行要求将粤某某小汽车进行抵押的男子;被告人郑长仍就是与邝锦泉一起到到某某寄售行的男子。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将三辆小汽车出租给邝锦泉的时间及经过。其辨认出被告人邝锦泉就是到其车行租借小汽车的男子。(六)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邝锦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郑长仍共同利用伪造的证件将租回来的车辆用于抵押借款的事实。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其与郑长仍聊天过程中得知大家都缺钱,郑长仍就提议其去租车,然后伪造相关证件冒充车主,把车拿去抵押借钱,谁负责将租回来的小汽车拿去抵押就由谁拿钱,其答应了。2013年11月22日,其和郑长仍利用假的身份信息将一辆从开平某某租车行租回来的车牌尾数是788的白色小汽车开到鹤山市沙坪一间典当行以50000元进行抵押,其签定了抵押某某小汽车借款的借据;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其在某某租车行租了辆尾数为083的黑色汽车,郑长仍伪造了一套假证件,在开平市长沙某某路华润超市斜对面以4万多元将小汽车抵押给一男子,并签定了抵押小汽车借款借据;2013年11月30日,其在某某租车行租了一台白色小汽车,其用800元找一朋友办理了假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12月12日,其与郑长仍到江门一家典当行办理典当,因老板不在办不了,次日,其与郑长仍再次到该典当行,在签好抵押借款合同对方将扣除利息后的45600元(借款额为48000元)交给其清点时民警到场将其抓获。其辨认出郑长仍就是同案被告人。2、被告人郑长仍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邝锦泉共三次利用伪造证件将三辆小汽车拿去抵押借钱。其供述称,是邝锦泉提出要和其一起使用伪造证件将小汽车拿去抵押的,邝锦泉还承诺每一辆小汽车给其300元的好处费,三辆小汽车都是邝锦泉搞回来的。抵押小汽车时所使用的伪造身份证、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是邝锦泉找人办的,在鹤山的典当行和开平的男子是邝锦泉负责物色的,而在江门的典当行是其通过朋友物色的。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邝锦泉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到鹤山市一间典当行,由邝锦泉利用伪造的证件将该辆小汽车进行抵押,其在典当行外面等,邝锦泉办理完手续后只给了其300元好处费。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其和邝锦泉驾驶一辆黑色的小汽车到开平市一小区里面,由其使用伪造证件将该辆小汽车抵押给一名中年男子,当时抵押借到47040元,借到钱后就将钱交给邝锦泉,邝锦泉给了其300元好处费。2013年12月13日,其和邝锦泉驾驶一辆白色的小汽车到江门市某某区某某街一间典当行,由邝锦泉使用伪造证件进行抵押典当,邝锦泉在办理完抵押手续准备拿钱离开的时候被典当行的人发现使用假证,典当行的人报警后,民警将其和邝锦泉抓获。其辨认出邝锦泉就是同案被告人。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无视国家法律,合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邝锦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被告人郑长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3.责令被告人邝锦泉、郑长仍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缴获的机动车登记证三本、行驶证一本,予以没收销毁。上诉人邝锦泉上诉称:1.其同租车行签订租车合同,然后将车转手抵押而借款,这是民间一种常态的借款方式,而其租赁汽车的合约期并未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车牌尾数为083的小汽车不是其抵押的,合同不是其签订的,其也未收到相应的款项。3.关于抵押到鹤山的小汽车,其是用自己的身份证抵押的,且仅分到抵押款25000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其量刑过重,故上诉���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邝锦泉及原审被告人郑长仍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庭审示证和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邝锦泉的上诉意见,经查:1.上诉人邝锦泉在侦查及一审阶段稳定供述其与原审被告人郑长仍密谋通过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身份证等冒充所租赁车辆的车主,将所租赁的车辆抵押给被害人,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供述能够与原审被告人郑长仍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的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恰当。2.同上所述,上诉人邝锦泉与原审被告人郑长仍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上诉人邝锦泉的上诉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邝锦泉及原审被告人郑长仍无视国家法律,合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邝锦泉及原审被告人郑长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邝锦泉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进文代理审判员 叶筱萍代理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