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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牛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恒与卢慧勇、李洪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卢慧勇,李洪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牛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杨恒,女,汉族,个体户,住海城市。委托代理人:陈保东,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慧勇,男,汉族,个体户,住海城市。被告:李洪香,女,汉族,个体户,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诉被告卢慧勇、李洪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恒与被告卢慧勇、李洪香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撤回对被告卢慧勇、李洪香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0元,由原告杨恒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国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