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龚兵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兵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37号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兵桥,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8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姜学文、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兵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龚兵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严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龚兵桥及其辩护人龚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栽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慧捷审判员 徐钰城审判员 明延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