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翁成贵与包胜伟、李建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成贵,包胜伟,李建香,占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商初字第801号原告:翁成贵,农民。被告:包胜伟,农民。。被告:李建香,农民。被告:占大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成贵与被告包胜伟、李建香、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成贵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