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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淑玲与王义、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玲,王义,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玲,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64********。被执行人王义,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牛营子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被执行人王振,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牛营子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1********。申请执行人李淑玲与被执行人王义、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一王义偿还原告李淑玲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利息;二、被告王振对上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