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法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包键将与史海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键将,史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包键将,男,满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史海兴,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包键将与被执行人史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松民初字第4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景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