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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孙翠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孙翠红,穆明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434—1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建设局*楼。负责人沈学奇,该办公室主任。被告孙翠红,女,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第三人穆明亮,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孙翠红、第三人穆明亮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居住地漯河市郾城区孙庄乡芙蓉里社区涉及拆迁,多次查找不到被告孙翠红新的居住地,致使本案暂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关利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