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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建重与张新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重,张新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建重。被告张新会(曾用名张新为),1968年5月2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重诉被告张新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重于2014奶奶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建重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军代理审判员  贾志冰代理审判员  闫琳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丹 来源:百度搜索“”